新《食品安全法》頒布后,各地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的制修訂。8月17日獲悉,目前已有內蒙古、陜西、廣東、河北、江蘇、湖北等6個省份出臺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根據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2015年12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推動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地方立法步伐。
據了解,目前已有內蒙古、陜西、廣東、河北、江蘇、湖北等6個省份出臺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規。其中,除《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省份的食品“三小”管理條例大多已經開始施行。其他省份的食品“三小”地方立法何時能完成?根據《立法法》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食藥監總局表示,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正在積極推進食品“三小”地方立法進程,到今年年底前,將陸續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
來源:新京報 |